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是本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應依法律行使其職能和權力。股東大會分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應由董事會召集。董事會應每年召開一次年度股東大會,且應在前一財政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進行。


本公司的普通股股東有權參加或指定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並表決。在股東大會上表決時,股東(包括代理人)根據持有的有權表決的股票總數行使表決權,且每股應有一份表決權。若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會議的書面通知應在會前45天發出,通知所有在冊股東要考慮的事項、股東大會的時間和地點。計劃參加會議的股東應於股東大會召開日前20天發出其參加本公司股東大會的書面回復。


股東大會的決議應分成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為了通過一項普通決議,需要有參加會議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代表的一半以上表決權對有關決議投贊成票。
·為了通過一項特別決議,需要有參加會議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對有關決議投贊成票。


下列事項需經股東大會的普通決議通過:
·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董事會擬訂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
·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的罷免、報酬和支付方法;
·本公司年度預算和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其它財務報表;
·除法律和行政法規或本公司章程要求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它事項。


下列事項需經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通過:
·增加或減少股本和發行任何種類股票、認股證和其它類似證券;
·回購本公司股票;
·本公司發行債券;
·本公司的分立、合併、解散和清算;
·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認為可能對本公司有重大影響,並應由特別決議決定的任何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