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信托管理的治理结构研究(四)——论央企年金的移交模式

时间: 2008-05-09 来源:《国有资产管理》2008年第5期 作者: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字体:

 

中央企业的年金移交工作正处于一个全面展开的阶段。原劳动保障部12号文和国资委152号文对年金移交的时间进度提出了要求;而央企年金在资产结构、到期时点与流动性等方面的差异又使存量资产的规范存在困难。如何能使“移交”与“规范”工作顺利开展,是诸多央企面临和关心的现实问题。

 

本文结合平安养老在大型、超大型央企年金转制工作中积累的经验,从监管部门、管理机构、企业及员工三个角度进行讨论分析,提出“先移交后规范”的方式更有利于央企年金的顺利转移。

 

一、规范清理,年内完成,兼顾质量与时效的监管要求

 

(1) 时效要求

 

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的要求,原行业、企业要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原有企业年金和建立新的企业年金计划,报出资人代表机构审核同意,同时报送原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其中,中央企业的实施方案,要报原劳动保障部备案。按期完成规范和建立企业年金确有困难的中央企业,经向原劳动保障部说明理由,可延长至2008年底。

 

按照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的要求,在文件下发之前已试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中央企业,应尽快对原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行清理、规范,制订新的企业年金方案,并在2008 年6 月底前报送国资委审核;确有特殊情况的,经国资委同意,可延期至2008年底。

 

(2)规范要求

 

为便于移交,原劳动保障部要求应尽量在移交前将基金资产转为合格的投资产品。在基金资产的清理上,对出现不良资产或难以兑现承诺回报的,原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资产清理方案,按照谁承诺谁负责的原则在移交前解决;确实难以解决的,要明确责任和债务关系,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时如实说明情况,在各方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可将基金资产与债务一并移交。

 

原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项目,在2007年底之前合同到期的,一律收回资金,不再签订其他投资合同,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后再按规定投资运营。在基金投资的处理上,原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项目,在2007年底之前合同未到期的,原资产管理机构应与新的受托人及投资管理人协商一致,在明确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将基金资产投资合同一并移交,同时变更合同管理人。

 

二、稳步推进,强化监管,进一步明确央企年金转移的政策引导

 

中央企业年金存量资产的移交和一般的新建年金有很大区别。

 

年金存量的移交需要处理包括现金、定期存款、企业债、国债、股票、固定资产乃至商业保险产品等各类资产,这些资产的预期收益不同,到期时点不同,流动性不同,资产质量的好坏也不同。如这些资产在移交前都予以规范,则将面临交易成本和资产损失问题。因此如何及何时移交与规范是要解决的问题。因此监管部门有必要对年金存量的移交工作给与合适的政策引导。

 

首先,存量资产的规范并不一定要和移交保持完全同步。由于央企年金的投资范围与23号令规定的年金投资范围不同,如强行要求变现、规范,很可能导致存量资产的损失,最终损害职工利益。一方面,移交工作要严格按照原劳动保障部12号文和国资委152号文的时间要求,稳步推进,并以确定信托化管理模式、选定管理机构、新增缴费规范运作等作为成功转移的标志;另一方面,全面规范要有一定的过渡期,根据资产形态分期变现和规范,直至完全规范。

 

其次,对于未完全规范的存量资产可由多方进行联合监管。在资金未全部进人统一年金托管账户前,存量资产的托管和交易情况需要进行多方联合监管,包括交易所协助监管。联合监管的各方可通过定期估值和信息披露的要求,监督原托管银行和原投资主体能保证存量资产的独立、安全和恰收益,因为这笔资产在法律上也是企业年金资产的一部分。

 

最后,在年金投资比例监管方面,能否把原有存量账户和规范运作账户一并统计,类似于“合并报表”,对合并计算的比例进行合规监管,也是可以考虑的方向。因为本质上两者都是企业年金资产,原有账户也进行了规范的风险管控,有“合并报表”的基础。

 

以上措施都需要监管部门给予政策支持,使存量资产的规范最大限度的满足监管要求与职工利益。

 

三、审慎操作,控制风险,持续主动地规范年金存量资产

 

中央企业年金存量资产的规范应循序渐进,在控制风险的同时,积极寻找合适时点进行变现。

 

首先,年金管理机构要解决存量资产的安全问题。由于存量资产的质量各不相同,因此可能存在亏损或流动性不足等问题。年金管理机构在资产移交过程中应对存量资产进行严谨地分析,以评估存量资产进一步亏损的程度与可能。对于存量资产的风险评估有利于管理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符合员工利益的规范策略。

 

其次,年金管理机构应积极主动地进行存量资产的规范。如年金管理机构基于对资本市场的全面研究和评估,认为未来行情好,可以提前变现部分存量资产。即使存量资产会承担一定变现损失,也可通过年金管理机构投资运作弥补回来,这样可在一定程度上缩短过渡期。

 

除了主动性和审慎性外,管理机构是否拥有强大的投资平台对于存量资产的规范处置也起着重要作用。由于存量资产的形式涵盖货币资产、证券资产、保险产品甚至实物资产,如管理机构缺乏不同类型资产的投资管理经验和风险控制经验,将难以对存量资产的收益走势进行正确评估,并最终影响移交资产的顺利变现。

 

四、全面评估,多方协商,通盘考虑存量资产规范的方式

 

年金基金的损益关乎员工的退休养老保障,因此存量资产的处置必须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以最有利于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方式进行。

 

企业也可根据自身的需求与年金管理机构共同制定存量资产处置计划。由于存量资产的处置涉及多个管理人的操作,因此在什么试点处置,以何种方式处置,各方流程如何都需要周密的规划。

 

例如,当过渡期内发生较集中退休的情况时,是领用规范运作账户中的个人账户积累额还是领取原有存量账户中的资金,哪种情况对账户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影响更大,就需要委托人与各管理机构的全面评估和多方协商。

 

五、大型企业年金移交案例

 

2007年6月,某单位(央企分公司)获知有企业年金行业转制的需求,且其上级部门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要求:必须在年底前完成转制工作。该单位设有社保中心,管理原有补充养老保险,社保中心为转制工作的牵头人,账户管理经验丰富,对企业年金了解较为深入。

 

该单位原有的补充养老保险规模约2亿,其40%为活期存款,45%为定期存款,另15%为企业债。其中活期存款有部分需购买保险产品,而企业债的投资则已出现亏损。

 

如果该单位的年金转移完全按照制定年金方案——方案报备——签订合同——合同报备——划转资产的规范模式来运作,将面临非常严重的问题:

 

(1)在规范的运作流程下该单位不可能在上级单位所要求的年底前完成资产移交;

 

(2)规范流程将使沟通环节大大增多,将会影响到移交程序的整体推进。

 

在平安养老的成功引导下,该单位明确出以下几个移交标志,将原本不可能按上级单位要求完成的移交工作变成可能:

 

(1)个人账户的移交(整理账户信息资料,在账管行建立账户信息);

 

(2)过渡归集账户的开立;

 

(3)存量资产的移交

 

平安养老与该单位的移交步骤如下:

 

(1)确定先移交、后规范的工作思路,明确移交标志;

 

(2)先期签定《存量资产移交协议》,明确过渡期概念,及过渡期相关运营管理人的义务和职责;

 

(3)个人账户和整理,先期移交到账户管理人处,由账管人先建立账户信息;

 

(4)开立过渡期归集账户,存量资产进行移交;

 

(5)方案讨论确定及报备;

 

(6)合同签订及报备;

 

(7)确定5方运营流程并进行签订;

 

(8)开立年金账户并转入存量资产。

 

由于该单位原补充养老投资资产的复杂性,在年金移交过后,对于存量资产的规范面临着两个主要问题:

 

(1)存量资产中的定存部分,能否解付?如不解付,投资比例超标如何解决?

 

存量资产中定存存于该单位所属行业的财务公司,考虑到如果解付会对该行业带来示范效应,对财务公司影响较大,因此三方达成共识:定存现不解付,参照原劳动保障部文件精神,该单位进行特殊缴费,保证在08年底前定存比例达到合规投资标准,达成三赢的局面。

 

(2)企业债按市场价估值,已跌破面值,是否变现?变现损失谁来承担?如何向员工进行说明?

 

出于对受益人长期利益的考虑,企业债应按市价变现,转投入其他更好的投资品种,可以获得更好的投资收益。这样操作对员工长期投资收益更加有利。此建议已获得该单位的同意。

 

我们认为,年金存量资产移交的实际出发点是规范收入分配制度,精简收入来源科目,让制度透明化,收入可预期,风险可控。而“先移交后规范”,并不会影响这个目的。在进行规范的过程中,年金管理机构仍然要保持风险的可控,实现对资产的审慎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性。所以总的来说,先移交后规范,边移交边规范,是在现有条件下最大程度保证制度严肃性、保证员工利益、保证管理规范性的做法。

 

(作者单位: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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